江蘇出臺新政工程項目招標“老賴”將失去資格
發布時間:
2014-07-09
江蘇出臺新政 工程項目招標“老賴”將失去資格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立被執行人失信懲戒機制,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被執行人限制、取消工程項目投標資格。日前,兩部門聯合制定下發《關于建立江蘇法院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失信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自7月1日起施行。
該《意見》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構成失信。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采集匯總后及時提供給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首先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懲戒。江蘇省住建廳將接收的失信被執行人失信信息整合到“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公共信息平臺”中,供工程項目的招標人進行查詢和使用。
全省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審查的過程中,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其失信信息進行查詢,對存在較重失信行為的,給予信用分減半的懲戒;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在有效期內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標資格的懲戒。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人可以參照此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行為進行查詢和懲戒。全省各級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發現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人未進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和懲戒的,應當向其作出風險提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建立江蘇法院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失信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
為了加強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行為的制約,切實維護司法權威,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深入推進法治江蘇和誠信江蘇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決定建立江蘇法院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失信懲戒機制。
第一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構成失信,人民法院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應當載明將予以失信懲戒的風險提示內容。
第二條 除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中止的情形外,《執行通知書》發出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三條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以下簡稱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省法院)采集匯總后及時提供給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省住建廳),首先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懲戒。
第四條 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省法院向省住建廳提供下列信息:
1、失信被執行人姓名;
2、失信被執行人的證件類型(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同胞來往內地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等);
3、失信被執行人證件號碼;
4、執行法院名稱;
5、執行法院代碼;
6、執行案件案號;
7、立案日期;
8、執行依據文書編號;
9、執行標的金額;
10、已執行標的金額;
11、結案日期;
12、執行案件結案方式。
第五條 失信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省法院向省住建廳提供下列信息:
1、企業名稱;
2、組織機構代碼;
3、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證件種類、證件號碼;
4、執行法院名稱;
5、執行法院代碼;
6、執行案件案號;
7、執行依據文書編號;
8、立案日期;
9、執行標的金額;
10、已執行標的金額;
11、結案日期;
12、執行案件結案方式。
第六條 執行法院需要更正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應當向省法院申請更正。省法院審核核準后,于接受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更正信息提供省住建廳。
第七條 失信被執行人認為其失信信息有誤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更正。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到執行法院提出并說明理由;失信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到執行法院提出并說明理由。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的,應當于3日內作出更正決定并報送省法院,由省法院提供省住建廳。
第八條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其失信信息: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第九條 省住建廳應當將接收的失信被執行人失信信息整合到“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公共信息平臺”中,供工程項目的招標人進行查詢和使用。
第十條 全省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審查的過程中,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其失信信息進行查詢,對存在較重失信行為的,給予信用分減半的懲戒;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在有效期內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標資格的懲戒。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人可以參照前款的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行為進行查詢和懲戒。
第十一條 全省各級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在依法實施對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的過程中,發現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人未執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要求招標人予以糾正;發現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人未進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和懲戒的,應當向其作出風險提示。
第十二條 省住建廳應當定期匯總全省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中使用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情況和效果,并向省法院反饋。
第十三條 省住建廳將根據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信用體系建設的推進情況,逐步將省法院提供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應用于本系統其他行業的業務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本意見自2014年 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行為不予懲戒。
第十五條 本意見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共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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