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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資訊

            時有落花至 遠隨流水香

            (唐 · 劉昚虛)

            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法律責任摘錄


            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法律責任摘錄

             

                法律規范是一種行為規則,違反了這種行為規范,實施了違法行為,違反了法律規范所規定的義務,就要引起不利于行為人的法律后果。這種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責任,通常表現為違法者要受到法律的相應制裁。

                《特種設備安全法》中第六章共二十五條,規定了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違反禁止性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違反禁止性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行政許可和安全監察、監督檢查職權等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中涉及我們施工單位的有十余條。

            一、《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則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1、特種設備生產許可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市場準入制度,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修理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取得相應的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相應的生產活動。我公司目前具有的特種設備施工許可參見表1,以及根據TSG R3001-2006《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之第四條規定的壓力容器安裝:

             

            表1               公司現有特種設備施工許可

             

            項目

            類別

            級別

            施工類別

            備注

            壓力管道

            GB類公用工程管道

            GB2(2)

            安裝

            無損檢測分包

            GC類工業管道

            GC1

            安裝

            起重機械

            橋式起重機

            C

            安裝、維修

            G≦20t

            門式起重機

            C

            安裝、維修

            G≦20t

            鍋爐

            額定出口壓力≦1.6MPa的整(組)裝鍋爐;現場安裝、組裝鑄鐵鍋爐

            3

            安裝、改造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依法需要經過許可的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活動的,就構成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須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按照法律規定,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提出生產許可申請的,并且已經受理,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試生產的,也屬于是經某種許可,并不構成“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

                2、責任形式

               (1)責令停止生產執法機關發現行為人違反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應立即發出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的命令,使其不能再進行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的活動。

               (2)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對于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制造活動并已經制造出成品或半成品的,執法機關應立即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以防止其流入經營和使用環節。納入沒收范圍的包括特種設備及其材料、主要零部件、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等。

               (3)罰款。執法機關發現行為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還應同時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程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4)沒收違法所得。行為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全部收入,如違法安裝所得的安裝費等。

               (5)責令恢復原狀或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對于違法設計、制造的特種設備,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或者雖為合法設計、制造的特種設備,但由未經許可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違法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到安裝、改造、修理前的原有狀態,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值得注意的是,此項處罰與前面四項為并列關系,滿足適用條件時,應同時適用。

            二、《安全法》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一下罰款。”

                1、釋義施工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從事活動的有關施工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所從事施工活動的要求,審查安裝的設備是否為合法生產,同時也能夠及時掌握新安裝設備和在用設備的改動情況,便于安排現場監察和檢驗工作。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修理活動的技術資料是說明其活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證明材料,也涉及許多設備的安全性能參數,這些材料與特種設備出廠時隨附的設計、制造資料和文件同等重要,必須及時以及給使用單位,便于其正確使用特種設備,這是施工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這里的驗收是指施工單位已按照合同約定完成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活動,建設單位(含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同意結束安裝、改造、修理活動,并簽署有關驗收文件。

                2、責任形式

               (1)責令限期改正。執法機關發現違法行為人在施工前未按照規定書面告知即行施工的,或者是在驗收后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首先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履行告知義務,移交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是行政處罰的前置程序,違法行為人逾期未改正的,再啟動行政處罰程序。

               (2)罰款。對于逾期未改正的,依據本條規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于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一下罰款。

            三、《安全法》第七十九條

                “違法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1、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1)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主體分為三類:

                A、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制造單位;

                B、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

                C、鍋爐清洗單位。

               (2)本條規定的未依法接受監督檢驗的違法主體,應當首先是已經取得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許可的單位。未取得許可的,應當認定為無證生產的違法主體,按照第七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2、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1)與施工活動相關的未經監督檢驗行為,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A、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和清洗活動尚未完成,但是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在過程中應當對前一階段生產情況經過檢驗合格后才能進行下一階段生產活動,有關生產單位沒有按規定進行檢驗而繼續進行下一階段生產活動的。

                B、上述活動已經完成,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檢驗而不進行檢驗的。

              (2)條文中的重大修理過程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修理過程,一般修理過程不需要進行監督檢驗。具體何種情況屬于“重大修理”,由相應安全技術規范作出規定。

                3、責任形式

                實施了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由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按照前述條文規定予以處罰,對于施工單位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如果出現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由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和鍋爐清洗活動所在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對于跨行政區域從事此類活動的施工單位,未經監督檢驗,且拒不接受活動所在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行政處罰的,可以被移送單位注冊所在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處理。

               (2)對于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和鍋爐清洗活動未經監督檢驗的違法所得,是以從事這些活動獲得全部收入計算,不是僅指刨除成本后的盈利收入。

               (3)如果具有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會受到吊銷許可證的嚴厲處罰。“情節嚴重”,通常是指違法行為,采用的手段比較惡劣,埋藏了重大的事故隱患,或者有多次違法行為,拒不接受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等,由發證部門決定并實施吊銷許可證的處罰,并且3年內不得申請許可。

               (4)未經監督檢驗且未出廠、未交付使用的,按照本條規定處罰。而如果在未經監督檢驗的情況下,出廠銷售、交付使用的,則根據后述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其處罰程度更加嚴厲。

            四、《安全法》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一)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二)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并召回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交付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本條是已經取得生產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有關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其中與施工單位相關的有如下幾條

                1、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

            本款規定的法律責任的主體是取得相關許可證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或者是曾經取得過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其具體的違法行為有如下幾類:

               (1)不具備生產條件,是指其生產許可證形式上仍然合法,在許可的有效期內,但其實質的生產條件已經不符合法規要求,比如專業人員流失,或者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已經不復存在、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存在嚴重問題,無法保障其正常生產活動的開展;

               (2)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這屬于許可形式上的要件缺失。生產許可證過期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一種是企業還在正常運轉,但因繼續申請的程序性工作不及時導致生產許可證過期。

               (3)超出許可范圍生產,這屬于許可證形式上合法,許可范圍的實質生產條件也具備,但是其超出了許可的范圍生產特種設備。一般是指超出范圍與其獲準類別是一致的,如取得GC2級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但安裝了GC1級的壓力管道。如果其超出的范圍與獲準類別不一致,如其僅獲得壓力管道安裝許可但安裝了電梯,則被認定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要參照第七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2、關于未按規定履行召回義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的;二是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召回的。停止生產和召回的義務應當同時履行,所以,只要違反其中一項義務,就要承擔本款規定的法律責任。

                3、關于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法律責任

                本款規定的法律責任的主體同樣是取得相關許可證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其違法行為通常表現為如下幾種形式:

               (1)涂改是指故意涂去許可證原有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標志,并加上性的內容,如涂改許可證的有效期,在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例行檢查時,意圖蒙混過關;

               (2)倒賣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將許可證賣給不具備條件、資質或者雖具備條件但沒有取得許可證的單位;

               (3)出租是以營利為無敵,用許可證的使用權換取他人租金的行為;

               (4)出借是指將行政許可證件借給他人無償使用的行為

                上述出租和出借很多時候是非法掛靠,也就是通過把生產許可證提供給其他單位,其他單位因而得以開展非法生產活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出租要收取一定的租金。而偽造生產許可證,則屬于無證生產和偽造公文。無證生產按照第七十四條處罰,偽造公文則要按照刑法處罰。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條文中“情節嚴重”的定義:

               (1)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

               (2)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后一定時間內再次實施相同或者相近違法行為的

               (3)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4)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較嚴重社會影響或者造成他人嚴重人身損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

               (5)提供偽證或者銷毀、隱匿有關賬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逃避監督檢查的。

            五、《安全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比較廣泛,包括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以及特種設備經營和使用單位。其違法行為通常表現為如下幾種方式:

                (1)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分三種情況,一是不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二是配備的人員沒有取得相應的資格,包括根本沒有資格和資格不符合要求,如焊工沒有取得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證書或者沒有取得相應資格項目,參與特種設備焊接操作的;三是沒有按照規定配備,如按照有關規定,鍋爐制造企業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人員都要配備,如果一個鍋爐制造企業沒有配齊三類人員,也屬于違反法規;

               (2)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工作專業性強,對人員的要求嚴格,所以法規要求相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從事特種設備工作。

               (3)未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雖然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都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了相應資格,但是考慮到特種設備安全問題事關重大,由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對于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六、《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特種設備對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具有較大危險性,一旦發生事故,可能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對于及時、有效地組織事故搶救,減少事故損失,順利開展事故調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本條法規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為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包括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及相應的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是指對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負有領導責任,對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有決策權、指揮權的人。對于公司制的事故發生單位,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主要負責人一般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等。需要注意的是,本條法規中三項法律責任形式是可以并行實施的,相互間并不排斥,也就是對事故發生單位的處罰的同時,并不免除對主要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如果該責任人同時又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如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七、《安全法》第九十條

                “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本條是關于對特種設備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按照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是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發生的因素可能出現在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按照、改造、修理或者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各個環節。作為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主體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不落實特種設備安全責任,是我國目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條法規不屬于單純的“事故罰”,即一出事故就罰款,而是在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情況下才處以罰款,目的是加大事故成本,促進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對特種設備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法律責任,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事故的分類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國務院549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之規定。

            八、《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本條是對特種設備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按照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全面負責。如果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并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發生的,則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另外,主要負責人即時依法履行了安全管理,但如果其單位對于特種設備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該主要責任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本條規定罰款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為基數,并根據事故等級確定具體的比率。其上一年年收入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工資、薪金所得,具體包括應任職或者受雇于對特種設備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此外,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法律責任,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九、《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在保障特種設備安全工作中擔負著重要責任,應當依法履行各項義務,在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中盡職盡責。其違法的構成要件為,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以及其他違反有關安全規章制度的行為。構成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除了上述構成要件外,還應當造成事故。無論構成那一級的事故,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都構成違法行為。執法機關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被吊銷資格的人員有權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1、不接受監督檢查的法律責任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1)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2)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4)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5)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在執行過程中,對責令限期改正的,沒有規定罰款,體現了處罰的目的是為了改正違法行為。

                2、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法律責任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配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為有效保障監督管理落到實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一、《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吊銷許可證是指行政機關采取強制手段剝奪被許可人的經營權或資質、資格,是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實施的一種嚴厲的處罰種類。一般是被許可人弄虛作假,采取欺騙、賄賂的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或者觸犯了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本法規定,對于施工企業來說,可以依法吊銷許可證的通常有以下幾種違法行為:

                (1)第七十九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2)第八十一條規定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有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或者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并召回的,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3)第九十五條規定的,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本條進一步規定了違法責任主體違反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后,所要承擔的加重懲戒的法律后果: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這樣規定是為了加大對違法主體違法行為在誠信、資格方面的懲戒力度,維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十二、《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條是關于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有限承擔原則的規定。

                根據法律責任的類型,可以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公民、法人因違反法律、違約或者因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擔的不利后果,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等。從本法的規定,違反本法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當主要為侵權責任。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而應承擔的不利后果。刑事責任是指因違反刑事法律而應當承擔的不利后果。雖然是三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卻可能因為同一法律行為而同時產生。

            十三、《安全法》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法規定,有可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包括以下幾項: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企業的“證明文件”的行為;

               (4)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的“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務的”行為。

                2、違反本法規定,涉及的刑法罪名主要有:

               (1)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3)危險物品肇事者(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5)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6)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7)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第二款)

               (8)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

               (9)妨害公務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總工程師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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