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部和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配備辦法
發布時間:
2015-01-06
江蘇省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部和
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配備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提高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水平,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項目經理部和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的配備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項目經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承接施工業務的設計與施工資質企業)為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總承包、專業承包、專業分包合同)任務派駐施工現場的管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是指工程監理企業根據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派駐施工現場的管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施工項目經理部主要管理人員是指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是指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
建筑施工企業根據所承接工程的實際需要,按照《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準》(JGJ/T250-2011),在施工項目經理部內還應配備滿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標準員、材料員、資料員、機械員、勞務員等其它管理人員。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應按本辦法規定標準配備駐施工現場的施工項目經理部和現場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施工項目經理部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標準詳見附件1,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標準詳見附件2)。
擔任施工項目經理部或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職務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與建筑施工企業或監理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建筑施工企業或監理企業繳納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三)執有符合任職條件的注冊證書或崗位資格證書、職稱證書。相關證書注明單位名稱的,應與現執業單位一致(職稱證書單位和現執業單位不一致的,以人員最近三個月養老等社會保險的交納單位為準)。
省外企業人員必須通過江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省資格核驗。
第五條 施工項目經理部主要管理人員中的項目負責人由持有有效建造師注冊證書(建造師臨時執業證書、小型項目管理師證書)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類證書)的人員擔任,并在其注冊證書載明的專業和級別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活動。
技術負責人由具備工程項目相適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負責工程項目的圖紙會審、技術核定、技術交底、技術復核等工作。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或工程合同價1億元以下的工程項目,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具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專業的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經驗。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價1億元及以上的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具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并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經驗。
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以及標準員、材料員、資料員、機械員、勞務員從業資格、崗位職責按照《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準》(JGJ/T250-2011)執行。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應要求投標人按本辦法規定配備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經理部、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并納入評標評審內容。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在參與投標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特點和招標文件要求,在投標文件中明確施工項目經理部、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數量和要求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
建設單位在中標通知書中應注明施工項目經理部或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配備名單及證號。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至招投標監管機構的《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直接發包登記表》中應注明施工項目經理部或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配備名單及證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中應明確施工項目經理部、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情況,且應與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或《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直接發包登記表》相符。
項目開工前,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在辦理合同備案手續時,應將合同約定的施工項目經理部、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情況記入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和“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信息系統”。相應信息推送至相關業務網站進行公示并發布。
第七條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投標承諾(合同約定)的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組建施工項目經理部、項目監理機構,并確保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企業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糾制度,及時糾正項目現場主要管理人員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等不良行為。
建設單位對施工項目經理部、項目監理機構以及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項目經理部主要管理人員配備和到崗履職情況要進行檢查,發現人員配備數量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應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按雙方合同約定條款處理并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施工項目經理部、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單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撤換,或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可以向建設單位申請變更,但變更后的人員條件不得低于變更前人員要求。
(一)因違法違規行為不能繼續從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二)注冊證書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或被依法注銷撤銷的;
(三)崗位資格證書、職稱證書、考核證書失效的;
(四)因患病、發生意外等身體原因不能在施工現場進行管理的;
(五)被建設單位認為履責不力等原因不宜繼續從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況需變更的,由建設單位或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填寫《江蘇省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主要管理人員變更申請表》(詳見附件3),提交書面證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原備案機構登記變更,相關變更信息應在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和“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信息系統”中完成并推送至相關業務網站進行公示并發布。
屬于(一)、(四)、(五)所列情況變更的,原主要管理人員自變更備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滿之日止,不得承接其他國有資金項目,備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滿之日不足6個月的,則限制期限為6個月。房屋建筑工程主體結構封頂前、其它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變更主要管理人員的,工程業績由變更后的主要管理人員享有。
第九條 施工項目經理部主要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中任職,但建筑施工企業承接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且總工程量在項目負責人級別承接范圍內的除外。也不得兼任本項目的其它崗位。
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從業管理要求按《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監理人員從業管理的通知》(蘇建建管〔2014〕100號)執行。
第十條 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建筑施工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辦理合同備案(總承包、專業承包、專業分包和委托監理合同)之日起,通過全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和“建設工程監理管理信息系統”對施工項目經理部和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進行鎖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主要管理人員給予解除鎖定:
(一)工程已通過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
(二)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施工許可證失效的;
(三)專業承包、專業分包單位完成合同約定內容,持經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監理企業蓋章的驗收合格證明材料提出申請的;
(四)符合第八條變更條件且無任職限制的。
未經規定程序解鎖的,主要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工程項目中任職。
第十一條 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施工項目經理部、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監管工作。在辦理合同備案登記手續時,對承發包雙方簽訂的合同未明確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情況或備案主要管理人員與中標通知書(或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不予備案,并責令改正。
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要檢查主要管理人員是否按規定和投標承諾(或合同約定)要求足額配備、人證相符、到崗履職,并形成監督檢查記錄。發現施工項目經理部、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配備不達標、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條件不符而擅自更換等情形的,對于建筑施工企業,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第三十至三十三條規定、《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89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理,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對于工程監理企業,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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