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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資訊

            時有落花至 遠隨流水香

            (唐 · 劉昚虛)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異議與投訴、受理與處理活動。

            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的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監管權限,受理和處理招標投標投訴,對招標投標的異議處理進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也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但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依法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入投訴受理期限內。

            第五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明確異議、投訴受理的機構及其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同時在招標文件中告知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在法定的時限內行使異議或者投訴的權利。

            第六條異議、投訴的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則,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應當依法處理異議,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

            第二章 異議的提出與處理

            第八條異議提出的期限規定如下:

            (一)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

            (二)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其中對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發包的,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日前提出;

            (三)對資格預審不合格結果有異議的,應在資格預審未入圍結果公示期內提出;

            (四)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

            (五)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的公示期間提出。

            第九條異議人對涉及開標事項提出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開標結束后投標人不得對開標事項再提出異議。

            第十條異議人對除涉及開標事項提出異議的,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異議書(格式見附件1),異議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異議人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異議的基本事實、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三)相關請求及主張;

            (四)異議人系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相關說明。

            第十一條異議人要求撤回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同意撤回的,異議程序終止。

            異議人撤回異議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異議和提出投訴。

            第十二條招標人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完成異議處理。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結果的異議,招標人應當自異議受理之日起3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格式見附件2),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未在規定時限內答復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依法作出答復。

            招標人處理異議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調查取證、組織專家評審或到外地調查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

            異議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將書面答復自作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抄送行政監督部門。

            第三章 投訴的提出和處理

            第十四條對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資格預審結果、評標結果提出投訴的,以其發布或者公示之日作為投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

            第十五條投訴人應當向項目所在地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提交投訴書(格式見附件3),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的事項,投訴時應當同時附上異議書和招標人異議答復函。

            第十六條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格式見附件4)告知投訴人,其中對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且仍在異議期限內的,告知投訴人及時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二)投訴事項有多項但有部分事項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對其中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應當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事項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對于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受理日。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或者無法證明其為招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其它利害關系的;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六)準予撤回投訴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的;

            (七)應先提出異議的投訴事項沒有提出異議的,或者招標人已暫停招投標活動并正在對異議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處理的;

            (八)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九)投訴人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的。 

            第十八條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九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第二十條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按照下例程序進行質證。

            (一)投訴人就提出投訴的事實、理由和主張進行陳述,并出示證據,被投訴人就投訴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二)被投訴人就提出投訴的事實、理由和主張進行答復,并出示證據,投訴人就被投訴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三)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分別作最后陳述。

            行政監督部門調查收集的證據可在質證時出示,聽取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意見,并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情況予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相關單位和人員拒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于投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駁回其投訴,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

            (二)對于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三)對于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取消其列入評標專家庫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下列行為屬于拒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的行為:

            (一)拒絕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相關證據或者材料的;

            (二)偽造證明或者證明材料的;

            (三)拒絕調查約談、實地取證的;

            (四)在行政執法調查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五)阻撓有關人員配合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

            第二十三條投訴涉及項目信息需要跨區進行調查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函,提出協助調查要求;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并據實回復。

            第二十四條投訴事項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的,下列方式得出的結論可作為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的依據:

            (一)原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者評標委員會復核說明;

            (二)專家論證或者評議意見;

            (三)聽證會意見。

            組織專家論證時,優先抽取專家庫中的資深專家。

            第二十五條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

              第二十六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辦法對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予以處理,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八條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格式見附件5):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第二十九條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異議處理過程中發現有違紀違法的線索或者證據的,招標人應當依法移送行政監督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公安或者司法機關予以查處,不得隱匿或者掩蓋。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受理異議或者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在招投標異議、投訴處理過程中涉及的各方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失信行為的,按照《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管理和懲戒實施辦法(試行)》進行懲戒。

            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分別給予暫停、取消招標代理資格和暫停、取消評標專家資格。

            上述單位和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等進行惡意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情形投訴的,由行政監督部門駁回投訴,對其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條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于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四條受理、調查和處理投訴有關的人員必須遵守紀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訴受理、調查、處理活動;

            (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

            (三)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資料或情況;

            (四)隱瞞、壓制、截留、撤換、拖延投訴信息或者調查事實及情況;

            (五)受利害關系人委托,威脅、利誘投訴人撤訴;

            (六)索要、收受投訴人、被投訴人或者中間人的財物;

            (七)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報有關部門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異議是指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不合格結果、招標文件、開標或者評標結果可能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問題,依法向招標人提出不同意見的行為。

            潛在投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遺漏、錯誤、含義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問題提出疑問的,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異議。疑問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提出。

            (二)投訴是指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以及異議人對招標人的異議答復不服,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要求制止違法行為或者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投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主要包括招標人、招標項目的使用人、潛在投標人、與招標項目相關的貨物或者服務的特定供應商或者分包人等。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頒布的其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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