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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資訊

            時有落花至 遠隨流水香

            (唐 · 劉昚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指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指南

                根據《江蘇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蘇建規字(2015)1號),自2015年5月1日起,全省設工程施工合同須在“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工作平臺”實施備案。現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過程中,相應條款的填寫說明歸納整理,供大家參考使用,以便后續順利完成在“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工作平臺”的合同備案工作。

                需備案的施工合同,總承包與專業承包合同選用填寫2013版承包合同文本,分包合同填寫2003版分包合同文本。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一、工程概況

            5. 工程內容

                說明:應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一致;應與第6條“工程承包范圍”保持一致,不可產生沖突。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依據:1.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使用指南。

            6. 工程承包范圍

                說明:應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一致。

                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說明: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依據:建筑法第九條。

                計劃竣工日期

                說明: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經提交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依據:法釋〔2004〕14號第十四條。

                工期總日歷天數

                說明:1.應與中標工期一致。2.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法依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3.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依據:1.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五十七條。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

            三、質量標準

                說明:1.應與中標質量承諾標準一致。2.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法依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3.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依據:1.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五十七條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 簽約合同價

                說明:1.應與中標通知書一致。2.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法依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3.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

            依據:1.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五十七條。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

            2.合同價格形式

                說明:1.應與招標文件一致。2.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法依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  性內容的其他協議。3.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4.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采用單價合同;建設規模較小,工期較短,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批準的建設工程可采用總價合同;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復雜的建設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18條。2.《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7.1.3項。

            五、項目經理

                說明:1.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法依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2.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等其他施工管理人員。3.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五十七條。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3.蘇建規字〔2015〕1號。4、蘇建建管〔2015〕701號。

            十、簽訂地點

                說明: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依據:法釋〔2009〕5號第四條。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后生效

                說明: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2.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3.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后5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4.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工期、工程質量等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將變更的內容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

                依據:1.《合同法》第三十二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辦法》第四十七條。4.《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十四條。5.蘇建規字〔2015〕1號。6、蘇建建管〔2015〕701號。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1.3適用于合同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章。

                1.4標準和規范

                1.4.1適用于工程的標準規范包括

                說明:有關建設工程的標準和規范、規程,建筑質量驗收評定標準,施工圖紙以及設計文件所載明的標準、規范、規程等。

                1.5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說明:(1)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條款(6)技術標準和要求(7)圖紙(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9)其他合同文件。

                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

                說明:發包人至遲不得晚于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

                1.6.5現場圖紙準備

                關于現場圖紙準備的約定

                說明: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供發包人、監理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

                1.7聯絡

                說明: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

                3.2項目經理

                3.2.1項目經理姓名

                說明:1.應與中標通知書一致。2.承包人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書忠應當載明繼任項目經理的注冊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3.施工期間承包人不得隨意變更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如果出現特殊情況,確需更換的,應當經發包人同意,并按《江蘇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進行網上備案。4.自備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滿之日止,原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備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滿之日不足六個月,則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為六個月。

                依據:1.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3.蘇建規字〔2015〕1號4、蘇建建管〔2015〕701號。

                4.2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

                說明:1.一般填寫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采用招標方式確定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應與中標通知書一致2.監理單位在施工期間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如果出現特殊情況,確需更換的,應當經發包人同意,并按《江蘇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進行網上備案。

            依據:1.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2.蘇建規字〔2015〕1號。3 蘇建建管〔2015〕701號。

                5.工程質量

                5.1.1關于工程獎項的約定

                說明: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按質論價條款,可提出“創優質結構”“創市優”、“創省優”、“創國優”的具體創建目標,并依據2014年《江蘇建設工程費用定額》規定費率區間明確取值。

                6.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5文明施工

                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關于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約定

                說明:1.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開工前,應預付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少于基本費的60%,其余基本費按進度在工程竣工前付清。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的28天內預付不低于當年施工進度計劃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60%,其余部分應按照提前安排原則進行分解,并應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依據:1.蘇建價〔2005〕349號  第十一條。2.《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10.2.2。

                7.工期和進度

                7.1施工組織設計

                7.1.1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其他內容

                說明:施工組織設計是施工活動實行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指導施工項目全過程各項活動的技術、經濟和組織的綜合性文件,是施工活動有序、高效、科學合理進行的重要保障。

                依據:1.《建筑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 50502-2009)。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

                7.5工期延誤

                7.5.1(7)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其他情形

                說明:通常可約定的情形有:1.不可預見的地質情況造成工期延誤;2.甲供材不能按時供應或甲供材不合格造成工期延誤。

                10. 變更

                10.1變更的范圍

                說明:(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4)改變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

                10.4變更估計

                10.4.1變更估計原則

                說明: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認定。3.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

                11. 價格調整

                11.1市場價格波動是否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

                說明:1.單價合同調整蘇建價〔2008〕67號文。2.如合同中無約定,則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9.8.2條調整。

                依據:1.蘇建價〔2008〕67號。2.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12. 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

                12.1合同價格形式

                說明:1.應按與招標文件一致。2.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采用單價合同;建設規模較小,工期較短,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批準的建設工程可采用總價合同;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復雜的建設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第7.1.3條。

                12.1.2采用單價合同、總價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

                說明:應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一致。

                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說明:應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一致。

                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說明:應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一致。

                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12.2預付款

                12.2.1預付款的支付

                說明: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宜高于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30%。

                依據: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10.1.2。2.《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10.2.2

                12.2.2預付款擔保

                說明:1.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預付款擔保的,承包人應在發包人支付預付款7天前提供預付款擔保,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預付款擔保可采用銀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預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應保證預付款擔保持續有效。發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預付款后,預付款擔保額度應相應減少,但剩余的預付款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預付款金額。2.承包人的預付款保函的擔保金額根據預付款扣回的數額相應遞減,但在預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發包人應在預付款扣完的14天內將預付款保函退還給承包人。

                依據: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應用指南》。2.《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10.1.7。

                12.3計量

                12.3.1計量原則

                說明: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計算規則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計算規范執行。

                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12.3.2計量周期

                說明:計量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結算的方式。

                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12.4工程進度款支付

                說明:應與招標文件一致

                12.4.1付款周期

                說明:付款周期應按照第12.3.2項【計量周期】的約定與計量周期保持一致。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應用指南》。

                12.4.2進度付款申請單的編制

                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對應的金額;(2)根據第10條【變更】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3)根據第12.2款【預付款】約定應支付的預付款和扣減的返還預付款;(4)根據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5)根據第19條【索賠】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6)對已簽發的進度款支付證書中出現錯誤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額;(7)根據合同約定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應用指南》。

                12.4.4進度款審核和支付

                說明:1.監理人(造價咨詢企業)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以及相應的支持性材料,經發包人審查同意后,由監理人(造價咨詢企業)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進度付款證書。監理人(造價咨詢企業)有權扣發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義務的相應金額。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造價咨詢企業)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 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應扣回的工程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3.監理人(造價咨詢企業)出具進度付款證書,不應視為監理人(造價咨詢企業)己同意、批準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該部分工作。4.發包人未在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 天內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付款申請生效后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應付款的利息。5.發包人未在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 天內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

                14.竣工結算

                14.1竣工付款申請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說明:竣工結算文件資料應由承包人編制,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28天,同時工程質量驗收必須合格的,如果工程質量不合格,承包人無權主張工程價款。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應用指南》。

                竣工付款申請單應包括的內容

                說明:(1)竣工結算合同價格(2)發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項(3)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4)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的合同價款。

                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應用指南》。

                15.缺陷責任期與保修

                15.2缺陷責任期(應與附件三中的缺陷責任期一致)

                說明: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該期限不能超過24個月。

                依據:建質〔2005〕7號,第2條第3款。

                15.3質量保證金

                說明: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明確建設工程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二條。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20.4仲裁或訴訟

               (1)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說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依據:法釋(2004)14號第二十四條。

               (4)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說明: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2.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依據:1.法釋(2004)14號第二十四條。2.法釋(1999)19號第六條。

            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

            二、質量保修期限

                說明:1.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傳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當事人要求確認該約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據: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2.《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

            提示:(上述填寫說明的序號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條款相對應

                按上述合同條款與業主協同以后,就需要在“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工作平臺”進行網上合同備案,我們還會將整理“網上合同備案操作說明”,以供大家在備案操作前先熟悉流程,準備好相關的所需材料。(市場開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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