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復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發布時間:
2020-02-21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復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蘇建質安〔2020〕17號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南京、無錫、蘇州、南通園林(市政)局:
當前正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為切實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復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建立健全復工工地疫情防范控制體系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地方黨委政府制定的疫情防控和復工管控要求,結合房屋市政工程建設特點,督促指導工地在復工前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體系,強化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建設單位是擬復工工地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責任主體,應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組織、處置、協調工作,牽頭建立疫情防控組織體系,明確包括施工總承包、監理、專業承包(分包)、勞務分包、材料供應等相關建設主體的防控責任。施工工地現場必須達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規定的要求后,方可進入復工流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責任主體,要結合實際組建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組,并明確工地現場各參建單位的具體責任人和防控工作職責,牽頭做好務工人員信息登記并錄入實名制管理系統,切實做好組織排查、信息報送、隔離觀察、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監理單位負責對疫情防控工作進行監督,如發現施工單位隱瞞不報或防控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和當地疫情防控指揮機構。
二、細化復工過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要求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科學合理設定復工前應具備的疫情防控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及時將本地區規定的復工時間安排和疫情防控、安全生產條件要求等傳達至在建項目和施工企業,并強化監督檢查、督促整改、跟蹤落實等保障措施。在疫情防控方面,要明確施工工地現場建立疫情防控工作體系、具備隔離觀察條件、配備足額防疫物資、定時定量衛生消殺和合理分散就餐等復工條件,凡工地現場不達要求的,不得通知工人返回,更不得擅自組織復工。施工企業在自查后認為符合疫情防控條件的,應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達到當地疫情防控規定的復工復產要求后方可復工。在安全生產方面,要明確施工現場人員到位、告知到位、檢查到位、培訓教育交底到位、機械設備檢修保養到位等復工安全生產條件,工地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不得擅自復工,復工時間不得早于當地規定的時間。
(一)嚴格落實復工前疫情防控措施。施工工地復工前,要嚴格落實人員健康排查、防疫物資儲備等措施,嚴密監測和控制疫情發生。
1.編制防控方案: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組要制定明確、細致、操作性強的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健康排查、防控物資儲備、隔離觀察條件、復工計劃、人員管理、食堂衛生、每日消殺、應急處置等各項工作措施。要根據施工工序進度制定詳細復工計劃,包括務工人員分次分批到位的名冊計劃表,防控物資每日消耗、儲備情況,采取局部開工、機械施工優先的施工計劃等,有計劃、有步驟地遞增作業人員、遞增施工量。復工方案報經屬地建設主管部門核查同意后方可啟動復工組織程序。
2.嚴格信息告知:向所有務工人員告知防控相關信息,務工人員未接到通知,不得擅自返回工地;加強與務工人員溝通聯系,掌握返回工地的行程安排,對同地區的數量較多的工人,盡可能協調或幫助其采取包車、拼車等方式集中返回,減少分散出行增加的疫情防控風險。
3.強化組織動員:嚴格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建立疫情應急防控工作組織體系,組成專兼職相結合的防控工作隊伍,責任落實到人,實現班組和個人全覆蓋,按照制定的防控方案,落實防控措施。出現呼吸道癥狀和發熱者應及時安排就醫。
4.加強健康排查:開展所有務工人員休假期間的生活旅行情況登記,全面掌握務工人員是否離蘇及前往地點(時間)、身體狀況是否良好、是否與發熱病人有過密切接觸、是否接觸過野生動物等情況;對近兩周有疫情重點地區旅行史、居住史返蘇和與確診病例密切接觸的務工人員,施工單位必須在冊登記并隨訪其健康情況,安排臨時單間宿舍隔離,觀察期限14 天;排查發現發熱、咳嗽、乏力癥狀者等,應指導其及時就醫,就醫時應佩戴醫用口罩。
5.做好物資準備:加強口罩、溫度計、消毒藥械等疫情應對物資準備,配置必要的臨時隔離宿舍。將物資準備和物資消耗、儲備計劃納入復工前置重要條件核查。物資配備確有困難的工地,可通過屬地建設主管部門向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反映,幫助協調解決物資緊缺問題。
施工單位應當做好醫學隔離觀察人員的生活保障服務工作,并按照規定支付工人在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
(二)嚴格復工后疫情管控。施工工地復工后,參建各方要進一步強化責任,嚴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1.建立健康監測及報告制度:施工工地應設置體溫測試點,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每天指定專人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兩次體溫測試,對身體健康情況進行摸底排查,體溫測試情況應建檔記錄。同時,建立“雙報告”機制,將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納入屬地管理,服從屬地統一調度、統一監管。相關疫情防控信息在報告行業主管部門的同時,一并報告所在地有關疫情防控部門。
2.實施工地封閉管理:施工工地原則上應保留一個出入口,關閉封鎖其他暫不使用的出入口,出入口使用期間,必須由專職衛生員對進入人員進行測溫,采取人臉辯識等實名制登記審核,并配備相應保安人員。施工現場和生活區、辦公區的圍擋或圍墻必須嚴密牢固。要制定外來人員疫情防控要求,通知參建各方及其相關外協單位,除急需工作外,減少或暫緩其它涉及業務談判、財務核對等往來活動。材料、設備進場應嚴格落實運輸車輛、相關人員的消毒和衛生防護要求。對確需來工地的外來人員,應做好信息登記、手部清潔、體溫測量和口罩發放等工作。
3.強化宿舍及食堂管理:嚴禁宿舍“大通鋪”現象,合理控制每間宿舍人數,保持宿舍定期通風、換氣和消毒。食堂應具備衛生許可證,并定期消毒;食堂工作人員應持健康證上崗,佩戴合規口罩;保障飲用、洗漱等熱水供應,提供飯前洗手的必要盥洗設施和洗手液;組織工人分批、分散就餐,控制每批就餐人數,避免面對面就餐;工地食堂食品的采購、儲存、加工等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嚴禁在工地食堂屠宰野生動物、家禽家畜,嚴禁攜帶野生動物、家禽家畜進入工地;嚴格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嚴禁垃圾偷倒亂倒現象,做好垃圾儲運、污水處理、溝渠及下水道疏通等工作。
4.科學佩戴防護用品: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為每一名從業人員配發合格足量的口罩、一次性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資,并督促按規定使用;對未佩戴口罩的,不得允許其進入食堂等公共場所,不得允許其參加有關活動;對拒不聽從勸阻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向轄區公安機關報告。
5.加強健康教育: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有針對性地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識宣傳,積極倡導講衛生、除陋習,摒棄亂扔、亂吐等不文明行為,營造“每個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責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良好氛圍,推廣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強身體抵抗力,提高職工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的正確認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6.強化應急工作機制: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密切關注本單位工作人員健康狀況,對發現體溫異常或有干咳、全身乏力等癥狀的,各單位要及時督促就醫診治,按照疫情防控有關要求處置,并配合社區和疾控機構做好病毒消殺和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出現務工人被確診感染后,應第一時間全面停工,按照疾控和醫療衛生機構要求做好排查、隔離治療等工作,建設、施工單位應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資金保障等,配合做好相關后續管理工作。
(三)嚴格復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核。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統籌謀劃復工期間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加強風險分析研判,制定相應對策措施,督促參建各方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嚴防開復工期間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復工前嚴格落實“五個必須”,即:建設單位必須在參建各方主體關鍵責任人全部到位后,組織施工、監理以及各分包單位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共同研究布置節后復工安全生產工作,并形成例會紀錄;施工單位必須做到企業主要負責人親自部署復工前施工安全檢查,確保企業對所屬區域分公司、在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到位、措施到位、檢查到位;項目部必須做到項目經理24小時在崗,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帶班檢查,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突出對深基坑、起重機械、腳手架、高支模、施工用電等重點環節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安全生產條件自查,工地在消除隱患、落實整改、符合要求情況下,經項目總監簽發復工通知后,報屬地建設主管部門核查同意方可復工;項目部必須對所有務工人員進行不少于兩次安全生產教育(可結合健康教育),一次是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一次是根據當前施工特點、施工流程及方法、主要危險源,開展安全防護基本常識、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識教育;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監理職責,加強旁站監理及監理例會等工作,督促施工單位按要求做好復工自查,并嚴格復核,發現施工單位未按要求落實自查或現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責令暫停施工,督促落實整改,同時報屬地建設主管部門。
三、強化復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監管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的工作要求,做到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采取務實管用的硬舉措,堅決扛起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雙重監管責任。對發現未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存在防疫措施不到位、未落實實名制管理、未登記人員信息、未配備防護用品、未開展防疫和安全生產教育等情形的企業,扣減企業信用分;對存在疫情隱瞞不報的,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企業,除扣減企業信用分外,要實施暫緩市場準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對疫情防控條件不達要求,擅自通知工人返回工地,造成工人閑置窩工,增大疫情防控風險的企業,即使未實施開復工,也要依規實施處罰。對未開展復工安全生產自查、復工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隱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關鍵崗位管理人員不到崗(項目經理未執行24小時在崗)、未經培訓上崗、“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未經監理(主管部門)同意等擅自復工行為,一律停工并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并記入不良信用紀錄,實施聯合懲戒。對存在的重大隱患、一時無法整改到位的要堅決停工停產,要督促建設相關主體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嚴防“帶病”復工生產釀成事故惡果。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精神,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結合疫情防控形勢需要和工作實際,制定細化落實方案,在全力抗擊疫情的同時,扎實做好安全生產各項工作。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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