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簡化建筑業企業跨區域施工開具相關證明手續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13-10-28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簡化建筑業企業跨區域施工開具相關證明手續的通知
蘇建建管〔2013〕508號
各省轄市建設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張家港保稅區規劃建設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建設局,省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和改進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服務建筑業企業開拓市場,經研究決定,現就簡化建筑業企業跨區域施工開具相關證明手續通知如下:
一、省外工程所在地無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駐外辦事處的辦理手續
前往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等19個省(自治區)開展工程建設經營活動的企業,自2013年10月14日起,可憑企業用戶名、密碼或加密鎖登錄江蘇省建筑業監管信息平臺,進入出省施工證明審批2.0版,進行網上申請。經系統自動審核通過后,使用激光彩色打印機打印系統自動生成加載了“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施工隊伍介紹專用章”的相關證明。系統24小時網上接受申請并開具證明,辦理結果同步在江蘇建筑業網上公開。
二、省外工程所在地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駐外辦事處的辦理手續
前往北京市、天津市、遼寧省、黑龍江省、上海市、山東省、湖北省、廣東省、重慶市、陜西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1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開展工程建設經營活動的企業,自2013年10月14日起,可憑企業用戶名、密碼或加密鎖登錄江蘇省建筑業監管信息平臺,進入出省施工證明審批2.0版,進行網上申請。經系統自動審核通過后,企業憑打印出的回執單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駐外辦事處打印出省施工相關證明,辦理結果同步在江蘇建筑業網上公開。
三、取消省內企業在省內跨區域施工開具相關證明事項
本省建筑業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企業注冊所在地市、縣(區)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等環節一律不得要求企業注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不得設立不合理條件排斥或限制承攬業務。對于違反規定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責令其限期改正直至予以通報批評。
四、后續監管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出省施工證明審批2.0版投入使用后,可通過系統對轄區內開展工程建設經營活動中產生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的企業在系統內進行數據維護和監管。
(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省外地企業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等環節可按照《江蘇省行政管理中實行信用報告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的辦法》(蘇政辦發〔2013〕101號)(見附件2)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采用企業信用承諾的方式替代原有審查形式。
(三)出省施工證明審批2.0版系統自動不接受未參加當年度資質網上核查、建造師人數不滿足標準要求、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或不在有效狀態企業的申請;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權限對企業和建造師安全生產情況、企業誠信行為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數據維護。對于存在不良信息的企業,系統自動不予審核通過。
五、其它事項
(一)本通知中的“相關證明”是指外出施工介紹信、誠信證明、質量安全證明、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證明、建造師無在建工程證明、建造師無安全事故證明等。
(二)本通知中的“建筑業企業”含從事施工任務的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企業。
(三)原外出施工證明1.0版繼續使用至2013年10月31日。
(四)各市、縣(市、區)系統維護人員名單請填寫“出省施工證明審批2.0版系統維護人員登記表”(見附件2),以各直轄市(園區、保稅區、省管縣)為單位于10月18日前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管處。傳真:025-51868740。
六、要求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轉變觀念,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減少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的審批事項,提高行政效能和行政服務質量,服務好廣大企業和群眾。認真做好工作的落實和銜接工作,明確監管責任,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真空。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10月13日
附件:江蘇省行政管理中實行信用報告信用承諾和信用審查的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充分發揮政府的誠信導向作用,積極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誠信江蘇建設的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在行政管理中對行政相對人實施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報告制度、信用承諾制度和信用審查制度。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級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在分配專項資金、組織政府采購、開展招投標等公共資源分配過程中的各項管理活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相對人是指向江蘇省各級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申請各類財政資金、政策性貸款、國家或地方政府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集資金,參與政府采購、招投標、行政許可、評優評級、評定職稱、國有企業產權交易,以及其他公共資源分配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自然人。
第六條 本辦法執行主體,是指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
第二章 信用報告
第七條 信用報告,是指行政相對人根據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的要求,委托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對其出具信用評級報告。
第八條 信用評級報告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情況信息、經營業務信息、主要財務數據與指標、銀行信用記錄、合同履約信息、公共信用監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需要的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級和風險提示的綜合評價。
第九條 信用報告的使用領域。
(一)申請政府公共資源分配、財政性資金、政策性貸款、國家或地方政府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集資金等融資項目;
(二)參與政府采購的公開招標以及國有資金建設項目和貨物招投標、土地招投標;
(三)行政機關評優評級、評定職稱和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等領域;
(四)其他需要出具信用報告的行政管理領域。
第十條 信用評級報告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有效期內可重復使用。
第十一條 信用評級報告出具單位。
信用評級報告由設區的市以上具有信用管理職能的機構備案或認可的信用服務機構出具。
信用服務機構要堅持公平、公正、獨立的原則,出具信用評級報告。
第十二條 信用評級標準。
省、市信用管理機構會同相關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制定信用評級標準及信用評級報告格式文本。
第三章 信用承諾
第十三條 信用承諾,是指行政相對人根據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的要求和誠實信用原則,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違約責任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對審批項目可采用信用承諾的方式,簡化審批程序;條件成熟的可以承諾代替審批。
第十五條 信用承諾責任。
作出信用承諾的行政相對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全面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并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違背承諾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信用承諾違約信息記錄。
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應將違約信息錄入省、市、縣(市、區)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并予以公開。
第四章 信用審查
第十七條 信用審查,是指行政相對人或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經省、市、縣(市、區)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查詢行政相對人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審查報告。
信用審查報告由省、市、縣(市、區)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
第十八條 省、市、縣(市、區)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接到審查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反饋申請審查的行政相對人或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
第十九條 信用審查報告的應用。
信用審查報告主要用于行政相對人申請各類財政資金、政策性貸款、國家或地方政府對外借款,參與評優評級、評定職稱以及其他公共資源分配活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信用管理機構負責對行政相對人信用信息審查工作的推進、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用事業單位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職能,制定本單位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信用管理機構要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建立從業人員信用檔案。信用服務機構要加強自身信用建設,嚴格管理其從業人員。
第二十三條 信用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同級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的指導、管理和考核工作。省、市、縣(市、區)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應制定信用審查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在同級信用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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